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姜顾民初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孔德网与李荣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德网,李荣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顾民初字第00382号原告:孔德网。被告:李荣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德网诉被告李荣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德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