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民一初字第1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周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1578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李俊霞,郑州市中原区三官庙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委托代理人:赵晓冬,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建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俊霞,被告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晓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年月日在中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深、草率结婚,婚后不久因性格差异较大,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不休,致使原被告长时间分居,被告没有尽到做妻子的义务。原告多次和被告沟通均无果,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原被告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郑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于2009年相恋,年月日登记结婚,恋爱时间长达5年,双方有较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并没有什么矛盾,只是原告家人经常参与到双方的生活中,导致双方感情不和,所以原被告感情并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与被告郑某于2009年相识,年月日在郑州市中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2015年7月20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婚姻档案、原被告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准予或不准当事人离婚的依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共同生活期间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虽产生一定矛盾,但只要双方以诚相待,积极沟通,相互谅解,相互尊重和信任,夫妻感情和好还是有一定希望的。另外,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某与被告郑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建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炎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