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家口市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142号原告张家口市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有。委托代理人王瑞。被告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宝林。委托代理人李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市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家口市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30元,减半收取12215元,由原告张家口市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万军审 判 员 张 霞代理审判员 李桂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