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民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龙某与被告符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沙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初字第601号原告龙某,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符某,女,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龙某与被告符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决定受理本案。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与被告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考虑到孩子及家庭等诸多方面的因素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审判员 蒋湘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江帅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