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1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秋玲与被执行人南京龙建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秋玲,南京龙建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1915号申请执行人:张秋玲,女,汉族,1956年8月9日生。被执行人:南京龙建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上元里6号。申请执行人张秋玲与被执行人南京龙建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178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被告南京龙建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秋玲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工资15300元;二、驳回原告张秋玲的其他诉讼请求。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查询回执为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及其他权益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法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继续经营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执字第19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齐 海执行员 仇正洋执行员 徐海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濮正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