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都执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王某某、张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华兵,张开明,王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执字第495号申请执行人宋华兵,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被执行人张开明,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执行人王春梅,女,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申请执行人宋华兵与被执行人张开明、王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都民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开明、王春梅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宋华兵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请人宋华兵也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都民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执行员 刘 星执行员 毕世林执行员 曹荣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