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公劳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友帮通宝实业有限公司与柳爱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友帮通宝实业有限公司,柳爱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公劳初字第252号原告深圳市友帮通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0-7。法定代表人何莲花。被告柳爱炎,男,汉族,户籍地址湖北省洪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多收部分本院予以退回。审判员 庞 梅 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法新(兼)书记员 李 嘉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