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一初字第2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柳州市恒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胡振江、胡玉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恒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胡振江,胡玉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2298号原告:柳州市恒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潭中西路15号富丽嘉园1栋B座7-8号。法定代表人:李琦,经理。委托代理人:莫柳燕,职员。被告:胡振江。被告:胡玉彬。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立案时间:2015年8月31日待裁事项:原告柳州市恒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 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