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执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宁与芦建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1224号申请执行人刘宁,男,1985年9月30日出生,满族。被执行人芦建东,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宁诉被执行人芦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红民初字第1431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宁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芦建东应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宁35171**元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宁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销对(2015)红民初字第14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刘宁所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红民初字第14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伊德普审判员 孙国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