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共汽车分公司,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海燕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共汽车分公司,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海燕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058号原告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共汽车分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梅北路2017号公交综合场站综合楼2-3楼。负责人温伟南,总经理。原告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法定代表人李永生,董事长。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晓卉,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公司法律事务主管。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公司法律事务员。被告黄海燕,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周 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智钊(代)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