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民二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凤阳县大刘大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凤阳县国土资源局采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阳县大刘大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凤阳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采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二初字第00126号原告:凤阳县大刘大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洪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昌德晶,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敏华,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凤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从武,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郭庆,该局职工。委托代理人:赵雷雨,安徽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凤阳县大刘大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凤阳县国土资源局采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凤阳县大刘大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凤阳县大刘大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阳县大刘大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800元,减半收取160900元,由原告凤阳县大刘大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柳 冰审 判 员 葛敬荣代理审判员 王 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