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6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徐涛与上海溢之源贸易有限公司、雅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涛,上海溢之源贸易有限公司,雅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6978号原告徐涛。被告上海溢之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栋。被告雅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ROGERMERRILLBIRD。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涛诉被告上海溢之源贸易有限公司、雅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涛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涛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 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振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