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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法民三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丁强与高春光、王海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强,高春光,王海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法民三初字第811号原告丁强,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春光,男,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海燕,女,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6471813-X。代表人董国升,总经理。原告丁强诉被告高春光、王海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方自行和解为由而于2015年9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方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强负担。审 判 长  张兴华审 判 员  刘学勤人民陪审员  杜先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照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