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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5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杨文雷与林挺、厦门安捷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雷,林挺,厦门安捷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思民初字第5567号原告杨文雷,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委托代理人白卿,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挺,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厦门安捷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长岸路90号1404室。法定代表人林挺。原告杨文雷与被告林挺、厦门安捷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安捷迅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后,于2015年6月26日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莹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潘伟生、人民陪审员叶爱金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文雷的委托代理人白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挺、安捷迅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文雷诉称,2013年9月,被告林挺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2015年3月23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被告林挺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承诺于2015年2月前归还,每月利息3000元;被告安捷迅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期���届满后,二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故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林挺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被告安捷迅公司对被告林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林挺、安捷迅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4日,案外人洪志安向被告林挺转账100000元。2015年3月23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被告林挺于2013年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承诺于2015年2月前归还,每月利息3000元,该笔借款由原告朋友洪志安转账至原告账户;被告安捷迅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未向原告偿还该借款本息。另查明,被告安捷迅公司系个人独资公司,被告林挺系被告安捷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借条》及本院庭审笔录佐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二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系二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依法认定原告与被告林挺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与被告安捷迅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保证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向被告林挺提供了借款,被告林挺逾期未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林挺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安捷迅公司自愿对被告林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安捷迅公司承担连带保��责任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安捷迅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挺追偿。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文雷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厦门安捷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挺追偿。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80元,由被告林挺、厦门安捷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莹代理审判员 潘 伟 生人民陪审员 叶 爱 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高丽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九十二条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名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