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国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28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国某。2015年3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振中,河北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武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5)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国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柏明、乔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国某及其辩护人李振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6月12日被告人国某以开办石子厂需要资金周转为名,通过伪造其在武安市北辰小区租赁单元房的缴款凭证、分房认号单等手续,私刻北辰小区筹建处公章以及找他人冒名顶替其妻子等手段,以房屋抵押的形式向张会斌借款。并与张会斌签订借款协议,骗取张会斌19万元。之后被告人国某并未用借款办石子厂,而是将借款除分次支付张会斌利息5.8万元,还其他债务3万元外,剩余款挥霍。2、2014年8月18日被告人国某通过武安市向阳中介所介绍,从其家中偷拿出其父亲郭某甲在杜庄村的房产证作抵押,并从武安市西岭湖公园路边找人冒充其父亲郭某甲与曾永和签订抵押借款协议,骗取曾永和现金7.5万元。在第一次诈骗曾永和后,被告人国某又伪造梁某乙的土地使用证作抵押,并冒用梁某乙的名义再次与曾永和签订抵押借款协议,骗取曾永和现金9.3万元。之后被告人国某分两次向曾永和支付利息1000元,剩余款挥霍。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国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国某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李振中提出诈骗数额应扣除给付利息,且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希望法院从轻减轻对其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4年6月12日,被告人国某以开办石子厂需要资金周转为名,通过伪造其在武安市北辰小区租赁单元房的缴款凭证、分房认号单等手续,私刻北辰小区筹建处公章以及找他人冒名顶替其妻子等手段,以房屋抵押的形式向张会斌借款。并与张会斌签订借款20万元协议,当日晚张会斌从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往国某卡内转了20万元,国某当场取1万元给了张会斌,骗取张会斌19万元。之后被告人国某并未用借款办石子厂,而是将借款除分次支付张会斌利息5.8万元,还其他债务3万元外,剩余款挥霍。2、2014年8月18日,被告人国某通过武安市向阳中介所郭某乙介绍,从其家中偷拿出其父亲郭某甲在杜庄村的房产证作抵押,并从武安市西岭湖公园路边找人冒充其父亲郭某甲与曾永和签订抵押借款8万元的协议,曾永和分两次给付国某款后,扣利息5000元。在第一次诈骗曾永和后,被告人国某又伪造梁某乙的土地使用证作抵押,并冒用梁某乙的名义再次与曾永和签订抵押借款10万元协议,曾永和给付国某后,扣利息7000元。之后被告人国某分两次支付曾永和利息1000元,剩余款挥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受害人张会斌陈述,2014年6月13日16时左右,韩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个人想借20万元钱,我说借可以但需要拿东西抵押,韩某说这个人以房子做抵押,就借两个月,还不了房子就归你。借钱的人叫国某,说是做生意需要周转,随后我们一块去国某杜庄村家里看了看,国某从家拿着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房屋缴款单、房屋钥匙等手续,我们又去北辰小区看完房后,我们就到双马西边的一个投资公司,我说你需要给签定房屋买卖协议,你夫妻双方都有要签字、摁手印,并且得把房屋的所有手续和钥匙都要给我,给不了我钱,房子以后就归我,国某说可以,我就用两个月,每个月给你1万元利息,我就从投资公司的电脑上打印了两份房屋买卖协议书,我们双方就在协议书上签字摁手印。大概晚上10点我和国某就到武安市夜宴西边的农业银和自动取款机上往国某卡内转了20万元,当场国某就取了1万元给我,说是这个月的利息,随后我们都回家了。国某一共给了我六万多元利息,2015年3月10日下午,我约国某到西土山门口见面,我让他坐到了副驾驶上,我问他要钱,他还是一直跟我说没钱,随后我给办案民警打电话,后中队民警过来就把国某带走了。2、受害人曾永和陈述,2014年8月份,贾友祥给我打电话说向阳中介所这有个人需要用5万元钱,对方在团城乡政府给领导开车,野河附近有个石子厂需要资金周转,可以拿房产抵押,用一个月利息5分,我到国某杜庄村的家里看过,没问题,我就说借吧。我过去后见中介所坐着个年轻男子,对方介绍叫国某,国某说的情况和贾友祥说的一致,但国某说5万元不够,需要借8万元。同年8月17日国某拿上房产证到中介所让我看,我见房产证上写的是国秋书,国某说是他父亲,我说抵押借款手续必须你父亲也要摁手印,国某就去接他父亲。大约半个小时国某就和他父亲一块来了,我们在向阳中介所内打印了一份借款协议,双方都在上边签字、摁手印,国某他父亲也在上边摁手印,并且留了一份国某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国秋书身份证复印件,还有国秋书在杜庄村的房产证,担保人有郭某乙,当场我就给了国某8万元现金,并给我写了借条,随后就都走了。2014年8月20日左右,国某给我打电话说现在石子厂的大车把变压器撞坏了,大车也翻了,现在周转不开,再借你10万元,我就用一个月还是5分利息,拿武安市富强路土地使用证做抵押,我说行,随后我们就到土地使用证上的地址看了看房屋,土地使用证所有权人是梁某乙,我要求国某带梁某乙和我见面,国某说梁某乙是他一个伙计,在邢台办的个厂子,他没有时间,他把自己的身份证和土地使用证给我了,我可以担保。8月23日国某又在财富楼下和我见面并拿出一份借款协议,我见上边梁某乙已经签字摁手印了,国某说他找梁某乙签字了,本人过不来,我在担保人上签字,国某还拿二代身份证给我看,我看身份证上的名字和土地使用证上的名字相符,就同意了,我拿梁某乙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把土地使用证留下,当场就给了国某10万元现金,并且还给我写了个借条,等到2015年正月里见国某一直不给我钱,我就找到杜庄村家里,并拿出2014年8月17日国某给我打的协议让国某父亲看,国某父亲看了后说,我的名字那个国不是中国的国,是姓郭的郭,见到的他父亲也不是当时在向阳中介所签订借款协议自称国某父亲的人,我感觉受骗就给国某打电话,国某还和我见过了几次面。后来就一直找不到国某了,我拿着国某抵押土地使用证到国土局,国土局给我说证上的内容真的,证件是假的,我感觉受骗就报案了。第一次国某借8万元时我扣了5000元利息,第二次借10万元时扣7000元利息。后来每次我找国某要本钱,他给我两次500元利息,没有还过我本钱。3、证人赵某证言,2014年6月12日国某租了我在北辰小区的房子,当时说是一个月一交房租,先交了一个月房租和五百块钱的押金,并到新华大街西南角的一个打印店里复印了我的买房手续和他的身份证。期间我不止一次电话催他签订租房合同,他却一直推辞,但是每个月他都交房租。2015年2月4日我听说有人把我房子卖给了叫张会斌的人,我就给张会斌打电话,见了面,他才知道被骗了,国某租房子的时候我提供给了缴房款的收据,分房认号通知单,房门和楼道口防盗门的所有钥匙,当时国某给我说需要缴房款的收据,分房认号通知单报销用,所有的钥匙是国某给我说住的都是女孩,怕有什么不方便,所有我就都给他了。4、证人韩某证言,2014年夏天的一天,我在双马西边的一个投资公司坐着,国某说想从我这借20万元,说他在北辰小区有一套房子,我看了他的购房缴款手续,上面写着国某的名字,还有房屋所有的钥匙,我就给他说现在没有钱,后我就给张会斌打了个电话,双方就在我朋友的投资公司打了份房屋买卖协议,国某把购房缴款条,房屋钥匙,分房认号通知单,国某夫妻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提供给了张会斌,并且国某把他妻子叫过来在协议书上签了字摁了手印,随后他们就去转钱了。5、证人梁某甲证言,我是国某的妻子,我不知道他在北辰小区有房子的事儿,我没有跟他去过双马西边的门市签过买卖协议。6、证人郭某乙证言,我在南苑西边经营一家向阳中介所,我给国某介绍过抵押贷款的事儿。我通过贾某找的曾永和。2014年8月份的时候,国某来我们是说能不能办贷款,他想贷款5万办个石子厂,急用钱,就用一个月,月息五分,他说他在团城乡政府开车,家是西土山乡杜庄村的。过了几天上午,国某就到我门市问情况了,我就看了看国某的房产证,名字是国秋书,他说是他父亲,过了半个小时左右,曾永和过来了,国某把他急用钱的事儿说了一遍,下午曾永和和我就一块到银行给国某取了3万元,剩下的5万是8月17日给的,当天国某接了他父亲过来签了借款协议,期限一个月,利息5分。后来曾永和在路上碰见我说国某联系不到了,我和贾某开车到国某家里,当时国某父亲在家,我们看了看国某父亲跟在中介所签字的不是一个人。7、证人贾某证言,证言同郭某乙证明内容一致。8、证人郭某甲证言,2014年8月15日当时我着急用房产证,在家里没有找到,我就问国某家里的房产证那里去了,国某说抵押借了武安市里的一个人8万元。他拿着房产证作抵押贷款的时候我不知道,我是着急用的时候才知道的。9、证人梁某乙证言,国某是我女婿,我的土地使用证是去年丢失的,我登报挂失过,后来又补办了一个。10、武安市公安局刑警一中队接收张会斌证据清单,国某结婚证、国某借款收据、收款条、分房认号通知单,房屋买卖协议书、张会斌转款凭证。接受曾永和证据清单,梁某乙、国某、国秋书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协议书及借款条。接受赵某证据清单,分房认号通知单、缴款收据及赵某与国某的手机通话录音。11、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武安镇北辰小区筹建处财务专用章”可疑印文与201550011-1-Y001上的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武安市国土资源局”可疑印文与201550011-3-Y001至201550011-3-Y003上的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武安镇北辰小区筹建处”可疑印文与201550011-2-Y001上的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12、证人韩某辨认笔录,确认和张会斌签订买卖房屋协议的不是梁某甲。13、武安市武安镇人民政府证明,北辰小区1号楼1单元402室户主是赵某。14、郭某甲身份证复印件,国秋书房屋所有权证。15、国某中国农业银行62×××65账户信息及2014年1月1日以来交易明细共计19张。16、被告人国某供述,2014年夏天的时候,我欠别人的钱,人家一直催我还钱,我没有办法了,当时我就想租个房子,伪造个手续,然后用假手续抵押给别人借款,从网上看到武安市北辰小区赵某发了往外租房的信息,我和赵得亭联系,把他房子租了下来。当时商量的是月租,每月1000元租金。我为了借到钱,就伪造了房屋缴款收据,分房认号单等手续,我到双马一个投资公司咨询认识了一个叫“老四”的工作人员,通过老四认识了张会斌,张会斌过来和我谈,我说是做生意需要钱周转,我们双方谈好是借张会斌20万元钱,每个月出1万元利息,口头协议说是借款二个月,以我伪造武安市北辰小区房子做抵押,我给张会斌写个收据条,然后我们就在投资公司签了份房屋买卖协议书,当天晚上,他就把20万元打到我的农行卡上,然后我从武安市“夜宴KTV”对面农行的自动柜机取了1万多元,我就给了张会斌1万元的利息。后来我还给过四、五个月的利息,一共给了他们68000元利息。还了外债3万元,剩下的钱我都有挥霍了。我找到西岭湖西边的一个中介所内。以房产做抵押,中介所介绍认识曾永和,我拿自家的房产证抵押给曾永和,借款8万元,月利息5分,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是我父亲国秋书,我和曾永和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当时曾永和要和我父亲见面,我从街上找了个和我父亲差不多大年令的老人来和曾永和见面,并且在协议上签字摁手印,签完协议后,曾永和分两次一共给了我75000元,扣了5000元利息,我给了中介公司几千元中个费,我给曾永和写了个8万元的欠条。大概又过了10几天,我打电话找到曾永和,说我现在还需要10万元钱,还是5分利息,拿武安市富强梁某乙的土地使用证做抵押,曾永和要求和梁某乙见面。我说梁某乙没在武安,拿着梁某乙二代身份证和土地使用证给曾永和看,并且打印了一份借款协议,我替梁某乙在协议上签字摁手印,借曾永和10万元钱,并写了个欠条。国秋书是我父亲,房产证是我从家里偷偷拿出来的,房产证是真的,我父亲的身份证上边叫郭某甲,我给曾永和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是我把郭某甲改成国秋书,因为房产证上我父亲的名字是国秋书。梁某乙是我岳父,我用的梁某乙土地使用证是一个假证抵给曾永和的。梁某乙二代身份证也是假的,借曾永和的10万元都是我自己花了。冒充我妻子女子是我从杜庄菜市场雇的,冒充梁某乙和我父亲的男子,都是从外边找的不认识。上列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国某的犯罪事实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国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以虚假证明作担保、冒用他人名义,伪造证件等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诈骗数额应扣除给付利息,且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国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国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五年三月十日起至二O二0年三月九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建国审 判 员 孙道庆人民陪审员 张卫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帅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