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马鞍山马钢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与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马钢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1146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马钢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负责人:姚新华。被执行人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俞金武。马鞍山马钢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与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贤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