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3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许新新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许新新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新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3884号罪犯许新新。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3)丽刑初字第9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新新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4月10日起至2016年4月9日止。天津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许新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许新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监狱表扬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许新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新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4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美茹代理审判员 阎 涛代理审判员 张丽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