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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奎执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锡臻与张云兴、谢秀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锡臻,张云兴,谢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奎执字第446号申请执行人张锡臻。被执行人张云兴。被执行人谢秀英。申请执行人张锡臻与被执行人张云兴、谢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奎开民一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陈俊山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刘 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