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月容与符本英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月容,符本英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967号原告:张月容,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何俊明、栾宇新,广东穗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符本英,户籍地: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月容诉被告符本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月容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月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85元,由原告张月容负担。审判员 吴伟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嘉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