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一初字第00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00798号原告郭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俊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怡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