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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一初字第00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00798号原告郭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俊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怡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