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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二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远红与被告黄美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远红,黄美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二初字第169号原告刘远红。被告黄美娟。原告刘远红与被告黄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远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美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远红诉称,2015年2月16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00元,口头承诺过两天(春节前)归还给原告,并向原告书写借条一张为据。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未果。现原告需要资金周转,被告拒不归还借款。为此,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财产尽快得到兑现,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的借款计人民币600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因诉讼发生的一切费用。原告刘远红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借条》原件1份,拟证明被告黄美娟欠款事实。被告黄美娟辩称,借条是本人出具的,是欠原告刘远红60000.00元。但60000.00元中含30000.00元借款,另30000.00元系欠付利息,该利息是本人之前欠原告600000.00元借款1个月所产生的利息。被告黄美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黄美娟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刘远红借款,原告刘远红于2015年1月25日通过银行转帐借给被告黄美娟人民币30000.00元,于2015年2月份借给被告黄美娟现金30000.00元。2015年2月16日,被告黄美娟出具借条1份交原告刘远红收执,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刘远红人民币现金陆万元整。(¥60000.-)此据借款人:黄美娟”之后,经原告刘远红催取,被告黄美娟未返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刘远红提交的借条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以上证据业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刘远红与被告黄美娟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被告黄美娟称借条中含高利息30000.00元的辩论意见,原告刘远红对此提出异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被告黄美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被告黄美娟的该辩论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刘远红要求被告黄美娟返还借款60000.00元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予以支持。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美娟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刘远红借款计人民币6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黄美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初华代理审判员  蔡艳艳人民陪审员  谢 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慧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