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民一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初字第927号原告:陈某,职工。被告:李某,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