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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行终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利和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利,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5)成行终字第4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利,女,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法定代表人徐晖,分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刚,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民警。委托代理人王瑞,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民警。上诉人黄利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双流法院)(2015)双流行初字第61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利曾于2014年1月13日向双流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以下简称温江公安分局)于2013年1月11日作出的成公温(寿)行罚决定(2013)45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45号行政处罚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判令温江公安分局行政行为违法给黄利造成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双流法院审理后作出(2014)双流行初字第115号行政裁定,认定黄利提起的行政诉讼及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裁定驳回黄利的起诉。经本院二审作出(2014)成行终字第297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因人民法院已对上诉人黄利的上述行政诉讼及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进行过审理,现黄利再次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系重复起诉。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六)重复起诉的”的规定,裁定驳回黄利起诉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不予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宣 磊代理审判员  栾秀芳代理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