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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民二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曾庆珍、王长城、周海龙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民二初字第1016号起诉人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淑娟,理事长。地址:白山市浑江大街30号。起诉人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曾庆珍、王长城、周海龙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收到起诉人递交的起诉材料,并按起诉人提供的地址到河口村送达,但依据起诉人提供的地址没有找到三个被起诉人。因起诉人无法提供被起诉人明确的送达地址及通讯方式,应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慧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