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高执字第3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马艳深、邸小贺与郭更川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一审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艳深,邸小贺,郭更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375-1号申请执行人马艳深,农民。申请执行人邸小贺,农民。被执行人郭更川,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阳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4月14日、2015年5月7日我院依法委托河北华信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郭更川所有的东风牌无照自卸货车一辆予以拍卖,两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人马艳深、邸小贺同意以被执行人郭更川所有的东风牌无照自卸货车一辆第二次的拍卖保留价抵偿部分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郭更川所有的东风牌无照自卸货车一辆以拍卖保留价25000元交付申请人马艳深、邸小贺抵偿相应债务。(郭更川所有的东风牌无照自卸货车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人马艳深、邸小贺时起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 宁人民陪审员 姚 远人民陪审员 李伟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