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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7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熊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7376号原告:熊某,女,汉族,1971年8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王某,男,汉族,1973年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熊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0.0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审判员  陈先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本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