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7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熊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7376号原告:熊某,女,汉族,1971年8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王某,男,汉族,1973年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熊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0.0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审判员 陈先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本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