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执字第2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康全诉李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康全,李泽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219-2号申请执行人李康全。被执行人李泽权。担保人四川省宜宾华富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后君,经理。李康全与李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宜宾执字第219-1号执行裁定,冻结了担保人四川省宜宾华富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在屏山县农商行拥有的6600000元股权。现因申请执行人李康全申请解除对四川省宜宾华富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在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6600000元股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四川省宜宾华富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在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6600000元股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固红审 判 员 郑广宜代理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德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