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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初字第3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胡大宏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大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3344号原告胡大宏。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星隆国际广场一层106、108号商铺。负责人金大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大宏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大宏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大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大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3元,减半收取116.5元,由原告胡大宏负担。审判员 黄 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艺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