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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横商初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葛洵强与厉永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洵强,厉永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1111号原告:葛洵强。被告:厉永安。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洵强与被告厉永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嘉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9月15日,原告葛洵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洵强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许嘉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郭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