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铜民诉前调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谢明栩与李劲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诉前调字第00063号原告:谢明栩,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陈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劲松,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县。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谢明栩诉被告李劲松民间借贷一案,原告谢明栩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丁系庆、章小罗民诉前调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明栩撤回民诉前调的申请。审判员  陈非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