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诉前调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谢明栩与李劲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诉前调字第00063号原告:谢明栩,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陈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劲松,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县。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谢明栩诉被告李劲松民间借贷一案,原告谢明栩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丁系庆、章小罗民诉前调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明栩撤回民诉前调的申请。审判员 陈非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