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1485号原告袁xx,女。被告李xx,男。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袁xx与被告谭李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林雄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长期赌钱打牌,很少履行家庭义务,自上次起诉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夫妻长期分居,夫妻关系无任何改善,故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同村人,系自由恋爱相识,1991年开始同居,同年6月领取结婚证,1992农历正月二十六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1992年6月5日生育共同之子李xx,现已成年在外打工。婚后前段,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自1998年开始因原告外出打工,夫妻两地分居,夫妻之间隔阂逐渐加深,感情由此变淡。2015年1月8日,原告向平江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双方依然分居,夫妻关系无任何改善。诉讼中,原告陈述原被告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周方村委会证明、(2015)平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准。原、被告自上次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夫妻分居至今,夫妻关系没有好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陈述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因被告未到庭,本院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无法查清,在本案中对此不予处理,原被告如发现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可另行起诉。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袁xx与被告李xx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林雄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吴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