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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云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云民初字第160号原告:吴某甲。被告:石某。原告吴某甲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吴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吴某乙。被告2011年3月12日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石某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外出下落不明,双方分居超过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吴某甲与被告石某离婚;二、婚生子吴某乙由原告吴某甲抚养。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伟东代理审判员  朱刘上人民陪审员  刘少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