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二初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程光明与程光明、石运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程光明,石运森,李令祥,李训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二初字第0027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负责人:常世发,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文甫,该行半塔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基保,该支行员工。被告:程光明。被告:石运森。被告:李令祥。被告:李训彬。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与被告程光明、石运森、李令祥、李训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对此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叶宝联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范 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仲星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