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09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海龙等与徐宝慧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9124号原告王海宇,男,1984年8月2日出生。原告王海龙,男,1989年9月3日出生。原告安秀兰,女,1960年1月1日出生。三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张利平,北京东财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之委托代理人李冬霞,北京东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宝慧,女,1976年11月25日出生。第三人徐婷,女,1973年8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宇、王海龙、安秀兰与被告徐宝慧、第三人徐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宇、王海龙、安秀兰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徐宝慧、第三人徐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徐宝慧、第三人徐婷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宇、王海龙、安秀兰撤回对被告徐宝慧、第三人徐婷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江正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晓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