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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执字第01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陈庆春与闵文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庆春,闵文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字第01012-2号申请执行人陈庆春。被执行人闵文香。申请执行人陈庆春与被执行人闵文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邮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的(2015)邮开民初字第004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闵文香欠陈庆春借款320000元,于2015年6月15日前归还陈庆春80000元,余款240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二、如闵文香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及金额履行给付义务,则陈庆春有权按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未到期金额,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陈庆春、闵文香各半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一、闵文香欠陈庆春民间借款320000元,诉讼费1525元,执行费4300元,合计325825元。闵文香自愿以高邮市东方御景28号305市商品房(除贷款及继承份额之外)的商品房份额抵押给陈庆春,抵押标的额为325825元,抵押期限为:直至按还款计划还清所有的欠款为止。其他任何人不得对抗该抵押权。二、按(2015)邮开民初字第00416号民事调解书,闵文香欠陈庆春借款计325825元,闵文香保证于2015年春节前归还50000元,2016年6月底前归还50000元,2016年12月底前归还50000元,2017年6月底前归还50000元,2017年12月底前归还50000元,2018年6月底前归还50000元,余款25825元于2019年6月底前还清。三.闵文香所欠陈庆春欠款本金按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结算后于2019年12月底前归还结清。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等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5)邮开民初字第0041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今后被执行人若到期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郭兆斌执 行 员  沈双祥代理执行员  史舟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宏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