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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执民字第2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长兴支行与沈小妹、严战青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长兴支行,沈小妹,严战青,长兴永鑫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长执民字第284-4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长兴支行,住所地长兴县雉城街道金陵北路134号。法定代表人:寿利斌,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沈小妹。被执行人严战青。被执行人长兴永鑫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夹浦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柳伯强,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湖长商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沈小妹、严战青、��兴永鑫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2月13日,本院作出(2014)湖长执民字第28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严战青、沈小妹共同所有的位于长兴县雉城街道龙山雅苑翠谷园14幢1-701室房屋。2015年3月24日、5月5日、5月28日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严战青、沈小妹共同所有的位于长兴县雉城街道龙山雅苑翠谷园14幢1-701室房屋进行公开拍卖,均因该标的无人报名而流拍。2015年6月2日,本院作出(2014)湖长执民字第28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卖被执行人严战青、沈小妹共同所有的位于长兴县雉城街道龙山雅苑翠谷园14幢1-701室房屋。2015年8月14日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严战青、沈小妹共同所有的位于长兴县雉城街���龙山雅苑翠谷园14幢1-701室房屋进行公开变卖,最终柳伯强(公民身份号码:)以172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了全部变卖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长兴县雉城街道龙山雅苑翠谷园14幢1-701室房屋归买受人柳伯强所有,上述房屋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柳伯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柳伯强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长兴县雉城街道龙山雅苑翠谷园14幢1-701室房屋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产生的税费依法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 勇审判员 付小在审判员 姒国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