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鑫龙与夏宜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鑫龙,夏宜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880号原告黄鑫龙。被告夏宜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鑫龙诉被告夏宜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鑫龙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鑫龙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鑫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860元,由原告黄鑫龙负担。审判员 郭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