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0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一审民事案件用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0954号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陶秋佚,重庆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端及其委托代理人陶秋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诉称,2005年7月,原、被告通过网上而相识,2006年底原告怀孕,双方于2007年5月24日登记结婚。2007年9月21日生育一子张棨东。婚后,被告脾气暴躁,夜不归宿,且多次殴打原告,多次辱骂原告及原告父母,夫妻关系冷漠,双方于2010年分居。2015年6月22日,被告与夜总会女子与他人发生纠葛,被他人刺伤住院。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张棨东归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7月通过互联网认识恋爱,于2007年5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9月21日生育一子张棨东。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经常出入酒吧、KTV等场所,并且有不好的行为,双方的夫妻关系一直不好,被告也对家庭、小孩不负责,双方已分居多年。2015年6月22日被告还因与KTV女子的原因,被他人砍伤,故起诉来院,请求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住院病案材料、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产权证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自由恋爱相互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双方之间建立了夫妻感情。现夫妻之间出现矛盾,主要是由于双方缺乏有效的沟通所致。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产生一些矛盾是正常的,关键在于如何解决矛盾,而不应急于让家庭走向解体。现小孩尚年幼,原、被告作为父母应多从小孩的健康成长等方面考虑,共同维护家庭和睦。今后,只要双方多从维护家庭的稳定发展考虑,增进夫妻之间理解、沟通、尊重、信任,相互关心体贴,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某某和被告张某某离婚。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 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