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陆晓莉申请执行兴平市阜兴路桥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晓莉,兴平市阜兴路桥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216号申请执行人陆晓莉。被执行人兴平市阜兴路桥投资有限公司。陆晓莉依据生效的(2012)兴民初字第0099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兴平市阜兴路桥投资有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0000元,案件受理费5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兴民初字第009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林代理审判员 杨豫军代理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严科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