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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北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方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涛,方丽欣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签发核稿打印份数拟稿校对主送机关抄报机关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北民初字第130号原告:于涛,男,汉族,1973年8月11日出生,红嘴重型装备有限公司职工,住四平市铁东区北市场街同心委二组。身份证号:220303197308112411。被告:方丽欣,女,汉族,1977年2月9日出生,个体业户,住四平市铁东区北市场街同心委二组。身份证号码:220302197702091069。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涛诉被告方丽欣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以被告方丽欣现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告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于涛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 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