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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东法执字第11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任万平申请执行郝文元、吴建文、张孝维、贾侯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万平,郝文元,吴建文,张孝维,贾侯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东法执字第1111-21号申请执行人任万平,男,汉族,51岁。被执行人郝文元,男,汉族,62岁。被执行人吴建文,男,汉族,49岁。被执行人张孝维,男,汉族,49岁。被执行人贾侯存,男,汉族,41岁。执行保证人边桂兰,女,汉族,61岁。申请执行人任万平与被执行人郝文元、吴建文、张孝维、贾侯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东法民初字第13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执行保证人边桂兰有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执行保证人边桂兰工资。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蔺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