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迪军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迪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隆刑初字第25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迪军,男,因犯抢劫罪和盗窃罪,于2005年5月8日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5]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迪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菊花、被告人李迪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日20时许,被告人李迪军和刘某群、聂某(均已作不起诉处理)等人从隆回县桃洪镇花门村收购了一车树木运至隆回武警中队岔路口时,被被害人刘某中发现并拦住不准走,随后,李迪军与刘某中发生冲突,李迪军用拳头殴打刘某中,并让聂某、刘某群一起殴打刘某中。经法医学鉴定,刘某中的身体损伤构成轻伤。另查明:1、被告人李迪军因犯抢劫罪和盗窃罪,于2005年5月8日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04年9月5日至2009年9月4日止)。案发后,被告人李迪军赔偿被害人刘某中因受伤的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取得了刘某中的谅解,刘某中请求法院对李迪军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迪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中的陈述;证人刘某群、聂某、罗某清的证言;到案经过;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询问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迪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迪军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迪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全案负责;被告人李迪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本案因纠纷引起,李迪军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了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迪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谭显桃人民陪审员 覃和生人民陪审员 肖顺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阳建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