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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应城执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邓凯与龚育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凯,龚育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应城执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邓凯。被执行人龚育传。本案在执行人邓凯与被执行人龚育传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邓凯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龚育传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债权43830元,剩余债权4383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2)鄂应城民初字第009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邓凯发现被执行人龚育传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祝继业审 判 员  李国毅人民陪审员  陈仕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戴 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