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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议民初字第0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屠友友与刘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友友,刘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议民初字第0698号原告屠友友,农民。被告刘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屠友友诉被告刘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屠友友以被告刘霄已将借款还清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屠友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友友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屠友友负担。审 判 员  王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锁娜书 记 员  呼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