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议民初字第0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屠友友与刘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友友,刘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议民初字第0698号原告屠友友,农民。被告刘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屠友友诉被告刘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屠友友以被告刘霄已将借款还清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屠友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友友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屠友友负担。审 判 员 王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锁娜书 记 员 呼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