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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钢执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莱芜泓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长沙正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罗赛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314号申请执行人莱芜泓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双泉路57号。法定代表人:葛荣欣,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长沙正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赛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罗赛标。申请执行人莱芜泓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正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罗赛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钢商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钢商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毕研雷执行员  张恒贵执行员  陈克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海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