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459号原告苏某某,女,199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海英,南乐县产业集聚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苏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