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执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国章与被执行人关立江、关立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国章,关立江,关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民执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吕国章,现住乾安县。被执行人关立江,现住乾安县。被执行人关立成,现住乾安县。申请执行人吕国章与被执行人关立江、关立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2014)乾民初字第2402号民事调解:被告关立江、关立成于2015年1月16日前给付原告吕国章人民币65000元,并于2016年1月1日前给付剩余欠款及其利息人民币55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义务,申请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2402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得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兰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