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商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卜宪怀、卜宪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卜宪怀,卜宪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商初字第689号原告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广众,理事长。被告卜宪怀。被告卜宪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卜宪怀、卜宪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卜宪怀在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金176366.6元(股金账号:90×××69)。原告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告卜宪怀在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金176366.6元(股金账号:90×××69)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书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淑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