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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春昌与金沙县新化乡贵马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王春昌,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赣榆县人,住江苏省赣榆县。被执行人金沙县新化乡贵马煤矿。法定代表人:陈兴忠。。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金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金劳人仲字(2014)810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了王春昌申请执行金沙县新化乡贵马煤矿工伤待遇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金沙县新化乡贵马煤矿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春昌执行款人民币14280.00元,执行费人民币120.00元,现被执行人无执行条件,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体福审判员  王 艾审判员  代守泽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佩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