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640号原告胡某某,女。被告段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曹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叶佳娜 更多数据: